2017年7月24日,随着《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概括后可发现其根本思路是“与时俱进、简政放权”。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二、《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项目都需要注册建造师证书执业;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扩大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都需要注册建造师执业。
三、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而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四、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五、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总之,从事建筑业的考生,需要积极学习施工技术和管理知识,努力提升自身执业能力,通过不断学习和进步,在建筑业这条道路上铸就自己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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