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之工程师职称评价标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中对工程师进行了标准界定。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从事建筑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本专业职称分为三个层次五个等级,初级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工程师)、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建筑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各等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下面就关于工程师的界定标准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半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且近 2 年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且近 4 年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且近 4 年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5.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且近 1 年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备一定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在高级工程师的指导下,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能够承担中小型的工程技术项目、新产品的应用;具有一定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上有一定的基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
1.作为本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参与完成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中型工程项目、技术攻关及改造项目或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小型项目2项以上,解决了一定的技术问题;或取得了一定的技术成果或经济效益,单个项目技术转让交易额达到10万元或3年内多个项目技术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30万元的,可分别作为一项科研成果(技术转让合同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登记为准)。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作为本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工作或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及应用工作,解决了一定的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3.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领域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或发展方向,并取得一定成果。
4.具有培养本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初级职称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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