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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全国不能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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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7-11-06 11:06:00【

二级建造师证书只能在注册所在地使用的,不能全国通用。

我国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分为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两种,只有注册一级建造师是全国通用的,二级建造师只能在注册地行政范围内使用。该规定出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于2002年12月9日发布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111号),具体规定原文如下: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四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二章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三条 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十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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