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省市发布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随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完善,曾经在我国建筑行业起到重要作用的临时资质面临退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证书就是其中一种。
近日,部分省份陆续发布了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湖北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住建部建办市〔2019〕50号精神,现将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二、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符合《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鄂人职管〔2005〕24号)第十条规定的,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相应科目。
四川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精神,现将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二、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江苏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精神,现就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二、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且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参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苏人发﹝2005﹞19号)精神,
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如需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考试;
持有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如需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考试。
北京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要求,深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现将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二、持有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符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京人发〔2005〕76号)第六条规定的,
参加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部分科目。
黑龙江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要求,现对我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我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各级注册行政机关停止办理与其相关的业务。
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不得在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凡持有注册在我省的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参加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在满足相应的报考条件基础上,
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人员可减免两个考试科目,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人员可减免一个考试科目。
福建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做法,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现将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所持有的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作废。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停止办理有关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各项注册业务。
三、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限时未及时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山东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部门: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精神,现就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不再办理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注册事项。
二、原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须在2019年12月31日前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原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如
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
原持有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如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
河北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要求,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现将我省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二、持有一级或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且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企业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各市要及时向企业及持有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传达本通知要求,做好衔接工作。
广东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精神,为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现将我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二、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及我省历年二级建造师考务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
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1个科目。
安徽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要求,深入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现就取消我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安徽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不再办理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各项注册业务。
二、持有安徽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
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做好取消一、二级临时建造师宣贯工作,执行中出现的相关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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