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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竟有这些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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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4-12-03 11:22:00【

高级经济师考试预计在4月初就开始报名啦,你做好准备了吗?

或许还有不少考生在犹豫到底要不要报考,考了之后对自己有没有益处,今天小编整理了部分地区对高级经济师职称人才引进落户/积分落户的政策,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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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上海积分落户

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积140分!

一、上海市积分落户条件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满足以下要求即可申请积分落户: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积分。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也就是说,如果总公司在上海,但是自己所在的分公司在外省,是不满足上海落户积分条件的。)

二、经济师积分政策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中关于“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这一指标的加分政策如下: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也就是说,中级经济师可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也就是说,高级经济师可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初级经济师职称并没有在积分落户的政策通知里面体现,由此可知,初级经济师是不可以申请上海的落户积分的。

因此,为了避免种种麻烦,在申请上海市的积分落户的时候,建议考生尽量选择在上海市考试哦!

02

北京高级经济师可申请人才认定

根据《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可知,拓展紧缺急需人才遴选引进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用人主体中稳定工作、贡献突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经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合格的;

(三)经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区或局级单位按程序推荐的;

(四)经相应的人才认定委员会认定推荐的;

(五)其他特殊特艺人才或紧缺急需人才。

第十四条拟引进的人才应无刑事犯罪记录,提出引进时一般应在聘用单位工作满2年。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用人主体中稳定工作、贡献突出,且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是可以申请北京引进人才认定的。而高级经济师是属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换言之,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用人主体中稳定工作、贡献突出,且具有高级经济师职称的人员可申请北京引进人才认定。引进的人才是可以落户的,且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截图如下:


03

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可在海南落户!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2017〕66号》可知,“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是可以在海南省落户的。

高级经济师属于经济系列高级职称,因此,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可在海南落户!

以下是通知详情: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2017〕6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畅通人才落户渠道,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1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适应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从省外引进的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本省新引进人才落户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前的引进人才尚未办理落户的,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落户。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引进(调入)人才落户,按现行调动落户政策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可选择在本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

(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上述标准随本省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在本市县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在引进市县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当地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

(二)在引进市县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引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七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的创新、创业人才由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初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围绕我省重点发展产业,根据各自领域发展需要,制定认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行业创新创业人才的认定工作。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人才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并公告本市县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特殊才能人才需求目录及具体条件。需求目录和具体条件,可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引进人才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

第九条 引进人才根据条件要求,分别持下列证明资料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落户申请: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人才:高层次人才认定的证明资料;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条件的人才: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人才: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证明资料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

(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条件的人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人才:创新创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

(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才: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

(七)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才:市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书。

第十条 人才落户登记由拟落户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分局)按以下三种情况办理:

(一)落户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实际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

(二)落户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但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三)落户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单位或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在公安机关设立的社区集体户落户;档案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人事代理的,也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设立的集体户落户。

第十一条 以上各条所涉及年龄、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性收入等条件计算的基准日为申请落户之日。

第十二条 申请落户时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一经审查发现,责任方为用人单位的,将用人单位列入本省不诚信企业黑名单;责任方为拟引进人才的,对该个人不予办理落户,已办理落户的,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完善人才落户工作机制,简化优化办理程序,开通人才落户绿色通道,为人才落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不得增设额外条件和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引进人才办理落户。

第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要加强对人才落户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市县政府、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04

取得中级、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

可通过人才落户政策落户南京!

根据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可知,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即可直接落户南京!也就是说取得中级、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可通过人才落户政策落户南京!

以下是通知详情:

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宁公规〔2021〕2号

市公安局各有关部门、各区公安分局、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

18年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要求,我市实施人才落户政策,为建设“创新名城,美丽古都”奠定了坚实基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1〕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对人才落户政策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及《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1〕1号)第十五条规定,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努力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

(二)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四)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第三条 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三)、(四)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或一方户口已在本市(不含户口登记在本市学生集体户及鼓楼区上海路203号),另一方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三)、(四)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随迁未婚子女和配偶。随迁应按照先家庭户后单位集体户再人才集体户的顺序落户,落户家庭户和单位集体户的,需家庭户户主或单位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书。

第四条 依学历条件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申请人,需自行开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符合大专条件的,需先行开具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证明。

第五条 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具有本科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第六条 在国(境)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进修访问一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部认证《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在国(境)外取得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第七条 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具有大专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四)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

(五)有效期内的《江苏省居住证》。

第八条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属于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还需提交评审时的申报表或职称批文。

第九条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

第十条 随迁未婚子女、配偶的,需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本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无上述落户条件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三、四款的,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江北新区公安分局综合审批服务中心和江宁公安分局行政服务中心的集体户登记户口;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地址所在的社区户登记落户。

第十二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体户登记户口的,需向市级户政办理窗口提交申请。在我市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江北新区人才集体户、江宁区人才集体户或居住证系统登记地址所在的社区户落户的,需向所属地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迁移证件有效期内办理迁移手续。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受理专业技术资格申请的,需在受理申请后及时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评审申报表或职称批文流转至市人社局,市人社局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单位办理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等。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技能型人才,包括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一级、二级、三级人员。21年1月1日后具有的职业资格证书,仅认可政府核发保留的9个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第十九条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条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申请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办理落户,并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1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和《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与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和南京市人社局共同负责解释。

05

取得经济师职称证书

满足对应年龄及社保要求,可在青岛落户!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可知,取得正高级经济师、副高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师、初级经济师职称证书并满足年龄及社保缴纳要求的均落户青岛!

因此,取得正高级经济师职称;副高级经济师职称55岁以下;中级经济师职称45岁以下;初级经济师职称40周岁以下。在中心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落户的,需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 年的人员。

换言之,取得经济师职称证书,满足对应年龄及社保缴纳要求,可在青岛落户!

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大部分地区都会有积分落户或人才认定等福利政策,大家可以在自己地区人事考试网查询!

今天的内容就为各位分享到这啦,伙伴们有任何问题欢迎下方评论区留言我们一起交流!

特别注意:

1、职称评审入口:https://sl.pidiqi.com/eYRRfq(认准官方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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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职称申报系统官方入口:https://sl.pidiqi.com/Nrmm6n (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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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州职称申报系统官方入口:https://sl.pidiqi.com/FNvium  (广州人社局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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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东莞职称申报系统官方入口:https://sl.pidiqi.com/eaI36v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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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除广州、深圳或是东莞外的,广东省其他地方的职称申报官方入口:https://sl.pidiqi.com/jERzq2(广东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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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四川职称申报系统官方入口:https://sl.pidiqi.com/fYvIJ3 (四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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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山东省职称申报系统入口:https://sl.pidiqi.com/e6jeyi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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